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赤峰学院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赤峰学院本专科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赤峰学院。学校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迎宾路1号。我校是由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者,颁发赤峰学院普通本科(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的本科毕业生,颁发相应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赤峰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本章程是我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开展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学校自觉接受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赤峰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教务处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五条 各专业招生人数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原则上投档比例不超过105%;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原则上投档比例不超过120%。提档考生符合录取条件且服从专业调剂者原则上不退档。
第六条 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的考生,根据生源省份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各专业之间无级差。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对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同一专业组内目前尚有空余计划的专业(不符合相关专业录取要求的不予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不符合相关专业录取要求的不予录取。
第七条 考生排序成绩相同(平行分)时录取原则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录取时出现同分确定先后顺序时,先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先录取政策,再按各省同分择优投档办法执行。
第八条 英语专业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需加试英语口语且成绩合格;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ISEC)专业、应用型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AISEC)专业,部分课程为中英双语授课,建议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报考。
第九条 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ISEC)专业、应用型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AISEC)专业、校企合作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条 招生条件和加分政策按照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况的,相关专业不予录取:
赤峰学院对临床医学专业,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有关补充规定,色盲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二条 赤峰学院对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予以正常录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我校除招生章程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原则上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收费标准按内蒙古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指定平台、本校官网等公开发布。
第十七条 联系方式
招生传真:0476—8300206
招生咨询电话:0476—8300205
招生监督电话:0476—8300150
电话接听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第十八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及个人开展考试招生相关工作。本章程由赤峰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