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内蒙古财经大学2025年本科招生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招生章程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开展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招生录取过程中,学校自觉接受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基本情况
学校名称:内蒙古财经大学
学校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层次:硕士研究生、本科
学校地址:西校区:呼和浩特市北二环路185号
东校区:呼和浩特市海拉尔大街47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执行国家和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校的招生工作,负责制定招生章程、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处理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招生日常工作。学校招生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六条 学校纪委负责招生期间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受理考生和家长投诉意见,依据相关规定对行为违规考生和工作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2025年,内蒙古财经大学面向全国26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办学条件,以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发展为原则,制定和申报2025年招生计划。具体招生专业计划以上级主管部门实际审批为准。学校不设置预留计划,一次性将招生规模计划全部投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本招生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结合考生成绩择优录取。
第九条 学校录取工作全部采用网上远程录取的方式。
第十条 提档比例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招生条件和加分政策按照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二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达标且身体状况满足专业要求的考生,将依据生源省份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无级差。若投档成绩相同,先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先录取政策,再按照各省同分排位顺序录取。当考生所报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录取时,对于服从专业调剂的,将调剂录取到目前尚有空余计划的专业(不符合相关专业录取要求的不予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有特殊要求的专业:
1.金融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外语课程只开设大学英语,其他语种考生慎报。
2.金融学(中外合作办学)、投资学(财富管理方向)专业只录取填报专业志愿的考生,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不接受转专业申请。
3.英语和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四条 我校民族预科班录取时不分专业,预科结束后,根据教育部、内蒙古自治区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及规定,转入相关招生专业学习。
第十五条 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色觉异常(含色弱、色盲)考生需结合自身辨色能力审慎报考以下专业: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公共关系学、工程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了“奖、助、贷、勤、补、减、免”七位一体资助工作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无法筹集,可通过“绿色通道”先行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可以按照资助相关政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学费减免,可以申报各项奖助学金、可通过勤工助学获得劳务报酬,可参加预征入伍申请学费减免、学费补偿代偿。
第五章 学费、学历与学位
第十七条 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以内蒙古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最新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培养和管理。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制期限内,对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并颁发内蒙古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并颁发内蒙古财经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 考生可通过学校官网、学校公众号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获取学校概况、招生计划、专业介绍、录取结果等详细信息。
第二十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 https://www.imufe.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 https://www.imufe.edu.cn/zsxxw/
招生咨询电话:0471-5300555 0471-5300312
招生办公室电话:0471—5300319
招生监督电话:0471-5300210
通讯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北二环路185号内蒙古财经大学教务处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010070
第二十一条 内蒙古财经大学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招生中介”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招生章程由内蒙古财经大学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