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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概况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呼和浩特民族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民委共建高校,自治区重点建设院校。 办学层次:具有硕士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 学校校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通道北路56号。

第三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普通高校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在综合评估考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的基础上择优录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是我校招生领导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研究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 

第六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学校本着践行办学宗旨、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生源数量、生源质量、就业情况和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学校不设置预留计划,一次性将招生规模计划全部投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 

第九条 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加分政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第十条 学校根据生源省份的投档成绩分别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考生志愿依次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 

第十一条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录取时出现同分确定先后顺序时,先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先录取政策,再按各省同分择优投档办法执行。当考生所报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录取时,对于服从专业调剂的,将调剂录取到目前尚有空余计划的专业(不符合相关专业录取要求的不予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办法按已公布的相关简章为准。 

第十三条 报考翻译(蒙古语)专业和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蒙古语言文学)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省级统一组织的蒙古语文科目考试。 

第十四条 学校公共外语学习语种为英语、日语,请其他语种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五条 考生体检标准要求按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有关补充规定执行。考生应根据本人身体状况,参照相关规定,从录取、学习、从业和未来发展的角度考量,谨慎填报专业志愿。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的考生,不得报考以下专业:美术学、产品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学费标准:文化产业管理、网络工程为校企合作专业10000元/学年,普通类专业4200-4600元/学年;艺术类、体育类7200-9600元/学年;住宿费标准:1000-1100元/学年。 

第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s://www.imnc.edu.cn/ 

招生信息网:https://www.imnc.edu.cn/zs/ 

邮 箱:jyc@imnc.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471-6585520 

招生监督电话:0471-6585087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