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
江苏科技大学是一所以工科为主、特色鲜明的普通高等学校,是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校,是江苏省人民政府分别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共建高校。学校源自1933年上海市私立大公职业学校,1953年组建成立新中国第一所造船中等专业学校——上海船舶工业学校。目前学校已经发展成为一所以“船舶、海洋、蚕桑”为特色优势,理、工、农、经、管、文等多学科相互交融,本、硕、博完整培养体系的行业特色型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2025年本科生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江苏科技大学章程》,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江苏科技大学
第三条 学校性质:省属公办高校
第四条 学校层次:普通全日制本科
第五条 基本学制:四年
第六条 学校代码:4132010289;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七条 学校地址:江苏省镇江市长晖路666号(长山校区);江苏省镇江市梦溪路2号(梦溪校区);江苏省张家港市长兴中路8号(张家港校区)。具体专业学习地点根据学校总体布局确定。
第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学校招生工作,协调解决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本科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和江苏省相关文件精神,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各省生源和毕业生就业情况、学校办学目标和资源条件等因素,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普通高考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本科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体类分代码(分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六条 学校在新高考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类专业招生实行专业(组)平行志愿,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组)须符合该专业(组)选考科目要求,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要求。相应科类要求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其政策性加、降分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执行,学校以投档成绩作为录取依据。
第十八条 学校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进行专业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录取规则同等执行。
第十九条 普通类招生若出现投档成绩同分情况,学校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出台的同分排序规则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确定专业。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明确的同分排序规则,依次比较考生语数外三门总分、数学、外语成绩。
第二十条 体育类专业考生须参加所在省专业统考,高考文化成绩及省专业统考成绩须达到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投档要求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以投档成绩为录取依据,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并安排专业。同分考生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出台的同分排序规则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确定专业,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明确的同分排序规则,依次比较文化课总分、专业课总分、数学、外语成绩。
第二十一条 调剂录取安排在最后处理,优先安排可以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对于进档的考生,如未能按专业志愿进入所报考的专业且服从专业调剂,学校综合衡量考生综合素质档案调剂录取到未录满且符合培养要求的专业,直至计划录满为止。如考生所报的专业已录满且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不予录取。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特殊专业体检及要求),各专业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不作特别限制。
第二十三条 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俄语专业限招收英语或俄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应试语种。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报考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和中外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的考生建议具备一定的英语能力,以适应英文教学环境。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号和《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
1.普通本科专业实行学分制收费:新生入学第一学年按文科5200元、理科5500元、工科5800元、农林类2500元、体育类5300元预收,优势学科在此基础上上浮10%。每学年结束后,根据学年实际修读的课程学分计算年度学费,于下学年开学初结清。
2.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实行学年制收费:
中澳(澳大利亚)合作办学:26400元/生/年
中乌(乌克兰)合作办学:26400元/生/年
中外合作学费标准如有调整,按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出台的最新文件为准。
3.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收费:国内学费按普通专业收取,国外学费按外方标准收取。
4.住宿费标准:学生公寓住宿费用预收1200元,实际住宿费用标准为梦溪校区1000-1200元/学年,长山校区1500元/学年,张家港校区1200-1500元/学年,开学后根据实际入住宿舍标准,多退少补。
第六章 学生毕业
第二十五条 在规定年限内,学生达到《江苏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颁发江苏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在规定年限内,学生达到《江苏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授予江苏科技大学颁发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中乌、中澳合作办学项目、中外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按照《江苏科技大学中乌合作办学教学管理规定》、《江苏科技大学中澳合作办学教学管理规定》、《江苏科技大学中外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管理规定》的相应要求授予。
第七章 招生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招生监督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对招生各环节、各时段的监督,并维护好考生和招考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监督电话:0511-84402287,监督邮箱:jw@just.edu.cn。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以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为主渠道,以学校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困难补助为辅助,以社会及个人资助为补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覆盖资助体系,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详见江苏科技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http://zs.just.edu.cn/)。
第三十条 咨询和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江苏省镇江市长晖路666号
邮政编码:212100
咨询电话:0511-84401065
招生传真:0511-84455266
电子信箱:zsb@just.edu.cn
微信公众号:江苏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
招生小程序:江苏科技大学本科招生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 学校以往有关本科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江苏科技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江苏科技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