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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概况

淮阴师范学院2025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淮阴师范学院2025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相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考试(夏季高考)录取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为淮阴师范学院,是一所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江苏省属高等学校。学校标识码为4132010323,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办学层次:普通全日制本科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基本学制:四年

办学地址:江苏省淮安市长江西路111号(长江路校区)、交通路71号(交通路校区)。

第四条 学校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淮阴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淮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集体议事决策的原则,全面负责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六条 招生工作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在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领导下实施,接受学校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学校分省招生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根据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报名条件

(一)凡符合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二)高考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要求。

(三)英语、英语(师范)、翻译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仅开设英语和日语课程。

(四)学校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其中: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为美术学(师范)、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对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二、患有部分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考生,慎重报考化学类、生物类等相关专业。考生被学校录取后,转专业按照《淮阴师范学院本科生校内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五)考生须参加所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报考美术、音乐、体育类专业的考生还须参加所在省组织的艺体类统一考试。

第十条 录取规则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机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的标准,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照招生的有关规定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报考情况,与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二)学校只承认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必须执行的加分政策,不再单独认定其他加分规定。

(三)普通类专业录取办法

对于进档的普通类考生,执行“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依照成绩依次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当投档成绩相同时,学校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出台的同分投档排位规则(或排序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确定专业。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明确的同分排位政策,则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四)艺体类专业录取办法

报考我校美术、音乐、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所在省专业统考,高考文化成绩及省专业统考成绩须达到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

对于进档的艺体类考生,采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艺体类专业统考的规则录取。如无明确的投档规则,以高考文化成绩为录取依据。当成绩相同时,依次按高考文化分、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我校艺体类录取规则如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不符,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录取信息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五)对于进档的考生,如未能按专业志愿进入所报考的专业且服从专业调剂,学校综合衡量考生综合素质档案调剂录取到未录满且符合培养要求的专业,直至计划录满为止,调剂专业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其他考生。如考生所报的专业已录满且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不予录取。

(六)我校面向江苏省内部分地区的乡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按照江苏省有关录取政策执行。

(七)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和中外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培养按照江苏省和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八)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九)以上录取规则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不符的,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如果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有所调整,我校也将做出相应调整。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一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二条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号)按学年收取学费,文科类专业5200元/学年,理科类专业5500元/学年,工科类专业58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6800元/学年,体育类专业5300元/学年。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通知》(苏价费〔2017〕243号)按学年收取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收费政策如有调整,以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最新出台的政策要求为准。

第十三条 根据《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号)文件精神,学生公寓住宿费为每学年900-1500元,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助政策体系,包括多层次、多类型的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以及助学贷款等,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五条 学生报到后须接受体格检查,对体检结果明显与考生电子体检结果不符者,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地址:淮安市长江西路111号    邮政编码:223300

咨询电话:0517-83526789(兼传真)

电子信箱:zsb@hytc.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517-83525772

招生信息网址:http://zb.hytc.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淮阴师范学院负责解释。

 

淮阴师范学院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