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天津市有关招生工作规定,为了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和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院概况
学院名称: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
英文名称:Tianjin College,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eijing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办学层次:本科
学院地址: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珠江北环东路1号
学院简介: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是2005年4月经教育部批准,由北京科技大学和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作举办的本科层次的全日制独立学院,是全国首批接受教育部规范工作验收的三所独立学院之一,相继获得“中国最具影响力独立学院20强”“中国十大品牌独立学院”“中国十大优势专业品牌独立学院”“中国品牌影响力独立学院”“中国综合实力独立学院”称号。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院设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简称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院招生工作全程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编制2025年分省分专业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有关省级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预留计划的使用将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用于招生规模的适当调整。
第八条 本科学费标准: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工程、数字经济、会计学、财务管理、法学、知识产权等7个专业为15000元/生•年,土木工程、工程造价、材料科学与工程、功能材料、环境工程、自动化、通信工程、机械工程、物流工程、智能制造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人工智能、软件工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工程、英语、日语、朝鲜语等17个专业为18000元/生•年,护理学、康复治疗学等2个专业为20000元/生•年,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音乐表演(声乐演唱)、音乐表演(钢琴演奏)、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计算机作曲)、舞蹈教育等6个专业为22000元/生•年;住宿费1500元/生•年(6人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院下发的2025年新生入学须知。以上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天津市最新政策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投档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督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顺序志愿录取省市,其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学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学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以此类推。平行志愿录取执行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录取规定。
第十一条 对进档考生分配专业时,如考生符合专业录取要求,以投档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二条 对于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原则上承认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高考加分。
第十三条 对于普通类专业,投档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单科分数较高(依次为语文、数学、外语)的考生。
第十四条 学院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中的有关规定。对《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和“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情况,学院按“不予录取”执行。依据该指导意见结合学院招生专业要求说明如下:
一、符合意见中第一部分的考生,学院不予录取。
二、符合意见中第二部分的考生,学院有关专业不予录取
1.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视觉传达设计和环境设计。
2.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会计学。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蓝、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
若本年度,主管部门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除日语和朝鲜语专业外,我院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六条 对于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相关省(区、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的考生须满足我院选考科目要求。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七条 学院艺术类专业包括音乐表演(声乐演唱)、音乐表演(钢琴演奏)、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计算机作曲)、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舞蹈教育,参加所在省(区、市)相应艺术类本科批次录取,录取原则如下:
1.按照各省(区、市)规定投档原则,进档后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专业统考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统考成绩再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成绩单科分数较高(科目依次为语文、数学、外语)的考生。
2.考生报考音乐表演(钢琴演奏)专业,省级专业统考的器乐类型须为钢琴。
3.舞蹈教育专业要求男生身高1.70米(含)以上、女生身高1.60米(含)以上。患有不适合剧烈运动的病症者限报。
第十八条 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应征入伍新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可在入学后根据自身情况,依据《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校内转专业管理办法》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学院审核批准后,可转至其他专业学习。
第二十一条 奖学金设立:
1.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10000元/人,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8000元/人。
2.学院设立“学院奖学金”,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第二十二条 学院尚未开展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院每年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发放国家助学金;同时,学院设有勤工助学岗。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颁发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规定》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25年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有关我院本科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于学院录取承诺。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招生咨询
通信地址: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珠江北环东路1号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 招生办公室
邮编:301830
咨询电话: 022-22410960、022-22410969
传真:022-22410232
监督电话:022-2241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