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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概况

泰山学院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我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及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泰山学院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泰山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泰山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泰山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453 

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普通高等本科学校 

第七条 学校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525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校的招生工作,决定相关重大事项。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委(招生监督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条 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招生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在省级招生部门的监督下,全面考核,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我校不限外语语种(中外合作办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部分课程为英语或双语教学,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三条 男女比例:所有报考我校的考生各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四条 思想品德及身体健康状况: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符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被录取新生报到入学后,学校将进行体检复查,凡复查结果与录取条件、高考体检结果严重不符者,取消其入学资格。色弱、色盲考生部分专业限报。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学校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招生录取有关规定,根据考生高考投档成绩、高考位次、艺体类专业成绩、专业志愿、体检情况,结合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等情况确定考生是否录取及录取专业。

(一)普通文理类专业录取原则

1.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

录取规则按照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执行(考生选考科目应符合我校招生专业(类)规定的选考科目)。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从其规定;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

2.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

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进档考生按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顺序依次确定录取专业。当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从其规定;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依次按语文单科成绩、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外语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单科成绩、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外语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成绩高者位次在前。各项成绩均相同时,结合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因素,择优录取。

(二)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

1.山东省内艺术、体育类考生:考生报考我校必须参加山东省相关专业平台统考且成绩合格。考生进档后,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照投档成绩确定录取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比对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含加分)、高考位次,分数或位次高者优先录取。

2.外省艺术类考生: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统考并且成绩合格。考生进档后,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照投档成绩确定录取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比对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含加分)、高考位次,分数或位次高者优先录取。

(三)公费师范生录取原则,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泰山学院招生信息网。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相关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格审查及证书颁发

第十九条 录取新生要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达到毕业要求的毕业生,颁发泰山学院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请考生及家长谨防上当。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538)6715631 

招生监督电话:0538)6196518 

学校网址:https://www.tsu.edu.cn/

通信地址: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525号 

邮政编码:271000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泰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