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青岛滨海学院2025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及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滨海学院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滨海学院2025年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滨海学院2025年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与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青岛滨海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868
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及类型:民办普通本科
第七条 学校地址:
1.青岛西海岸新区嘉陵江西路425号(小珠山校区)
2.青岛西海岸新区山川路1568号(大珠山校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校的招生工作,决定相关重大事项。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 2025年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委(招生录取工作纪检监察小组)负责对2025年招生工作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条 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招生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在省级招生部门的监督下,全面考核,公平、 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
本科专业:英语、翻译专业要求英语语种,且英语单科成绩达到及格(如满分150分须90分)及以上;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建议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报考,其他语种考生慎报。
专科专业:应用英语专业要求英语语种,应用日语专业要求日语语种,建议外语基础较薄弱者慎重报考。
第十三条 男女比例:各专业招生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四条 思想品德及身体健康状况: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统一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考虑到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我校不鼓励躯干或肢体残疾考生报考我校医学类专业,否则将无法完成学业。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
1.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我校严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志愿设置和投档原则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后续志愿考生。
投档成绩相同时,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优先录取位次高者;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优先录取位次高者;各单科成绩均相同时,结合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因素,择优录取。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对选考科目的规定按照当地省份有关规定和我校设定的科目类别执行,选考科目与报考专业要求相匹配。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
2.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艺术类专业使用生源省统考(联考)成绩。投档原则、录取规则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25年艺术类招生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在实行综合成绩的省份,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对应科类省级专业统考(联考)成绩按比例合成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对于还没有实行综合成绩的省份,对投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者。
3.录取专业确定办法
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且按照专业进行投档的省份,按考生所在省份的投档原则,对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直接录取到所填报的专业。
其他省份,对进档考生按“专业清”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4.我校严格执行生源所在省份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有关加分、降分录取的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网站、寄发通知书、登录学校网站查询等。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 收(退)费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4〕60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相关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格审查及证书颁发
第十九条 录取新生要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1周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达到毕业要求的毕业生,颁发青岛滨海学院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 请考生及家长谨防上当。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532-86728687
招生监督电话:0532-83150198
学校网址:https://zsb.qdbhu.edu.cn
通信地址:青岛西海岸新区嘉陵江西路425号
邮政编码:266555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青岛滨海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