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照教育部及省级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原则。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校内相关机构、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对于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青海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青海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
第四条 学校与对口支援及合作共建高校派出的交流生培养模式包括“1+3”“2+2”“1+1+2”“1+2+1”等四种,交流生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由青海师范大学颁发。
第二章 办学地点
第五条 主校区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湖大道延长段38号
第三章 办学性质
第六条 青海师范大学为青海省省属普通高等院校,主管部门为青海省教育厅。
学校全称:青海师范大学
办学类型:省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层次:本科
学习形式:全日制
学校标识码:4163010746
第四章 招生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学校本科招生章程、各类特殊类型招生简章、招生计划以及拟订各类招生方案,指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
第八条 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认真落实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和工作要求;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受学校纪委全过程监督。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相关文件要求,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等情况,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实际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十一条 考生须在相应批次报考我校专业且资格审核、体检合格,高考成绩符合所在省级招委会划定录取分数线。报考体育类、艺术类的考生须专业测试合格。采用“3+1+2”或“3+3”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须符合学校各专业高考选考科目要求。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总原则为根据学校招生计划及考生志愿按省级招生机构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调档和专业分配时,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
第十三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考生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按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相关科目成绩排序择优确定专业: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综、数学、外语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综、语文、外语成绩。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照相应省份规定的投档规则录取;考生的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位次排序靠前的考生;排位相同或不区分排位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
进档考生所填报专业录取满额且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在未录取满额的其他专业中进行调剂;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
第十四条 体育教育专业录取原则为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按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高水平运动员、体育单招考生的录取按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美术类专业、音乐类专业、舞蹈学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要求专业课省级统考成绩合格,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成绩采用表(导)演类(服装表演方向)省级统考成绩,其他艺术类专业采用相应专业的省级统考成绩。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考生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如遇个别省份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按照顺序(梯度)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七条 英语、翻译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外语语种。但因学校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报考。音乐学(器乐)、音乐表演(器乐)建议器乐种类为键盘、管弦乐、古筝、竹笛、二胡、打击乐的考生报考,其它器乐种类因师资等教学条件有限,建议考生谨慎报考。
第十八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执行。特别要求如下:
1.患有指导意见第一部分中所列疾病的考生,体育教育专业不予录取。
2.患有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的考生,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专业不予录取。
3.患有指导意见第三部分前三条所列疾病的考生,谨慎报考我校体育教育、运动训练和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
4.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身高要求:女生净身高162CM—175CM,男生净身高172CM—185CM(以高考体检表为准)。身高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录取。
学生入学后,进行健康复查,凡健康复查结果与高考体检结果严重不符者,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青海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中入学与注册、休学和退学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执行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加分成绩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配。
第二十条 当生源不足时,学校可对招生专业计划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所有专业无往届生、应届生限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青海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根据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调整青海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3〕628号)及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备案,学校收费标准如下:文史类4500元/学年、理科类5000元/学年、工科类5200元/学年、艺术类6500元/学年,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该专业为校企合作专业)为11000元/学年;根据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公办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4〕469号),宿舍规格不同,住宿费收费标准分为1100元/学年和1200元/学年两类。
第二十四条 学校构建了“奖助勤贷补”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符合政策要求的,可在生源地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设有国家、社会、学校等多层次奖(助)学金,获奖学生每人每年可获得5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奖(助)学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他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如遇教育部、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根据相关政策相应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湖大道延长段38号
邮 编:810008
咨询电话:0971-6318787(招生办公室)
网 址:http://zsb.qhnu.edu.cn
邮 箱:zhshb@qhnu.edu.cn